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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央行、外汇局拟不再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币种管理

为落实取消投资额度限制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进行资金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相关要求,12月13日,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要遵循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原则,在保留现有制度基础上,不再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币种管理。

9月10日,央行、外汇局全面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及 RQFII 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央行、外管局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四章汇兑管理、第五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六章统计与监督管理和第七章附则。

《征求意见稿》主要遵循四大原则:一是合并两项制度的资金管理规定,在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基础上,合并QFII/RQFII 相关资金管理规定,以后符合要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仅需参照规定进行跨境资金管理。 二是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在保留QFII和RQFII制度基础上,不再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币种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投资需要,汇入外币或人民币或同时汇入外币与人民币资金,并根据所汇入币种开立相应账户。

三是优化托管人管理,单家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再受原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制度对托管人数量的限制(根据原规定,QFII可选择1家境内托管人,RQFII可选择3家境内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投资需要选择托管人。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一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一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登记等事项。

四是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不再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出累计收益时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等材料,以完税承诺函替代,极大简化其资金汇出入手续;大幅简化登记材料,精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内容,减少境外机构投资者填写的备注等信息。

在投资风险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到,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仅限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风险对冲和股指期货交易,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境内证券投资项下投资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合格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应控制在不超过其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确保实需交易原则。

据了解,此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央行、外汇局表示,《征求意见稿》有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引入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支持中国金融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记者孟凡霞 宋亦桐)

标签: 外汇 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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